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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2 生效日期:2006-07-02
 

各市、县(区)审计局、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通知》的发布,对于加强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组织审计人员、公安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加以贯彻。

  二、建立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审计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公安机关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会商和执法协作,解决执法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改进案件移送,强化管理督办。为加强和规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确保移送案件质量,加大督办力度,各级审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完善移送案件证据规格和要求,规范案件移送行为,做好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案件移送工作由审计机关法制部门、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扎口管理,有关业务部门予以密切配合。要注意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移送案件管理工作。  省审计厅、省公安厅随后将制定下发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协作配合的具体办法。各地在贯彻中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省审计厅和省公安厅。

  附件: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OO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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