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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实行财政全额供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3 | 生效日期:2006-06-23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稳定基层卫生工作队伍,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全市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由财政全额供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给标准 对卫生院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11项工资标准(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核定全年应发工资数,由财政全额供给。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业务收费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和发放地方性津贴、补贴。
二、经费保障 坚持“以县(区)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永昌县所属乡镇卫生院按2005年底在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及国家规定的11项工资标准,核定全年应发工资额,扣除永昌县原体制应补助60%后,对增加部分,考虑到永昌县的财政困难,由市上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承担60%、县级承担40%的比例,核定市财政补助数73万元,从2006年7月1日起由市财政定额补助永昌县,差额部分及今后年度增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金川区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全额供养后所需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三、组织领导 实行乡镇卫生院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供给,对于稳定基层卫生工作队伍,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发,确保人员工资足额按时发放。要进一步理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1所公益性卫生院,人员编制由市级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大、中、小不同类型的乡镇制定标准。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财政供给后,要相应降低各类收费标准,不断转变服务观念,扩大服务范围,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让广大农村群众直接受益。
四、监督检查 实行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供给后,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用途。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院人员工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增强责任心,提高医护质量,端正医德医风,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金昌市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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