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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4]1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浦东新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闵行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南汇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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