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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政采办字[2004]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要求,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联想(上海)有限公司(联想)等13家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分别为2004年4季度、2005年1季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具体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纳入本次协议供货范围。采购单位所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的单次数量及预算金额在规定总额(含规定总额)以下的,均应在中标机型范围内进行采购。
省级单位纳入协议供货的数额规定如下:采购数量为60台以下(含60台)、采购预算为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各市、县(市、区)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数量及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省级单位自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各市、县(市、区)自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见附件2)和协议书(见附件3)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具体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服务等请查阅本通知中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补充协议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或其全权委托的代理商签定。补充协议不得改变原协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等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实行协议供货的具体数额、供货程序、资金结算方式、其他有关服务等事项。

  三、本期协议供货计算机、打印机中标品牌的各级供货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资格审查的名单确定。在签定补充协议前,各供货商应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交纳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本期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采用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差额差率计价的办法,优惠率具体分1-5台、6-30台、31-60台3档,采购单位根据计算机、打印机的实际采购数量享受该档优惠率。
本次协议供货的基准价为市场价,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核实,各中标供应商作出承诺确定。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协议供货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的,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属实的,省政府采购办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标供应商的承诺进行处罚。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遇中标产品基准价和产品型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调整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将有关产品调整表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有关调整表的2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如属基准价调升和优惠率调低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报省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公告。
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及“中国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web/zhejiang.htm)。

  五、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单位”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同时,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加大对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遏止和杜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轨行为,切实维护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供货商有违规行为并调查属实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政府采购办,以作为对中标供应商进一步处理的依据。

  六、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将计算机、打印机采购项目单独列出,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按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需要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采购单位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计算机、打印机《建议书》。
(三)《建议书》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
(四)省采购办对各部门汇总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给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
(五)采购单位凭由省采购办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直接向协议供货的省级供货商采购,并与其签订《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或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样式见附件4,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修改)。
(六)省级供货商按合同约定和承诺将计算机、打印机免费送达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采购单位应组织人员按协议和合同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包括对产品外包装、合格证明和有关标志标识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清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清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采购部门公章。

  六、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申请,按照规定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的供货商)指定银行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自行向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的供货商)支付。
省级单位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暂不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单位要按此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货款。结算时,中标供应商(或授权的供货商)应提供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和验收清单,并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确定。
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和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凭验收清单及盖有专用章的合法发票报销。发票未加盖“专用章”或未提供验收清单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和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8482)。

附件:1.浙江省协议供货计算机、打印机中标供应商及省级供货商名单(略)
2.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3.浙江省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4.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5.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清单

附件2: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或打印机)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0[或031])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各级供货商(名单附后),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各级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如发现我公司或各级供货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各级采购办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级供货商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优惠率和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2004年9月30日后生产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加贴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
  四、我公司保证在所供货物的外包装上注明“浙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字样,并在产品显著位置加贴注明有中标供应商(原厂商)及其服务电话、产品保修起止时间、供货商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的标识(标识由我公司根据省采购办的统一格式印制、填写、粘贴)。
  五、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上涨,保持原投标价不变;如果基准价下调,在基准价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
  六、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的配置升级,在配置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优惠率不变。在配置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的配置证明。
  七、我公司保证所供机型的配置是符合标书要求,且一一对应,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我公司保证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机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机型,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调整后的价格不高于中标机型的价格。在型号调整的同时,提供新机型最新基准价证明。
  八、我公司保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我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同一地方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
  九、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基准价为最新市场价,并且是客观真实的。
十、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中的承诺向各级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十一、我公司保证各级供货商在供货时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全省各级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同级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各级采购办及政府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本级采购单位销售记录统计表。
十二、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
十三、我公司和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我公司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的代理商都知道我们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
十四、贵方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7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及各级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十五、我公司保证在2005年第1季度开始前与招标方就中标产品的价格重新进行谈判并确认。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日 期:
附件3-1浙江省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编号 ZZCG2004A-XY-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 为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采购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和主要配置 数量 基准价 优惠率 中标价
详见协议附件2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确定下列代理商(名单附后)为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及各级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2004年9月30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1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浙江省各级采购单位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计算机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计算机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计算机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实施。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3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不多于人民币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甲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省本级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用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乙方负责采购单位计算机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5.乙方推荐的供货商联系人:(协议附件1)。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同时取消乙方在全省范围内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0);
(2)乙方投标文件;
(3)询标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4份,乙方1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执3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1.总协调人及省本级供货商
2.投标产品详细报价表及选配件清单
3.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4.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5.中标通知书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93号 地址:
邮编:310006 邮编:
电话:87058482 电话:
传真:87058482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高新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1526146688 账号:
签约时间:2004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浙江省财政厅
附件3-2:浙江省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编号 ZZCG2004A-XY-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 为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打印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采购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和主要配置 数量 基准价 优惠率 中标价
详见协议附件2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确定下列代理商(名单附后)为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及各级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2004年9月30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1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浙江省各级采购单位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打印机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打印机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打印机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协议附件3)实施。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2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不多于人民币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甲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省本级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结算方式采用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打印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乙方负责采购单位打印机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
乙方推荐的供货商联系人(协议附件1)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同时取消乙方在全省范围内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1、ZZCG2004A-JZ-022);
(2)乙方投标文件、谈判响应书;
(3)询标纪要、谈判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4份,乙方1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执3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1.各级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2.投标产品型号、配置、单价表
3.投标产品服务计划表
4.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5.中标通知书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93号
邮编:310006-邮编:
电话:87058482-电话:
传真:87058482-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高新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11526146688-账号:
签约时间:2004年-月-日
签约地点:浙江省财政厅
附件4-1:浙江省省本级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ZZCG2004A-JSJ--(填写中标人简称)--(填写授权公司供货项目顺序号)
中标供应商:
供货商:
需方:
需方主管部门: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浙江省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协议供货(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0)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计算机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序号-计算机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数量-基准价-优惠率-协议供货价格-总计
1
2
3
4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
1.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60万元或采购数量超过60台时,采购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2.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三、保修期: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月;
故障响应时间为-(-)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小时内;
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商于-年-月-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1.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浙江省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
2.装箱单;
3.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
  六、货款结算: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货款(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供货商履约保证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中标供应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3.向采购中心反映();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5.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应商指定协调人电话:
省采购办投诉电话:0571-87055741.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浙江省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0)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4联,供货商、中标供应商、需方、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各1联,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汇总上报。
3.本合同应经需方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或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需方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4.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以及财务部门章)-供货商(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4-2:浙江省省本级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ZZCG2004A-DYJ--(填写中标人简称)--(填写授权公司供货项目顺序号)
中标供应商:
供货商:
需方:
需方主管部门: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浙江省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打印机协议供货(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1)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预算外(-);自筹(-)。
付款方式为: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打印机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序号-打印机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数量-基准价-优惠率-协议供货价格-总计
1
2
3
4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
1.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60万元或采购数量超过60台时,采购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2.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三、保修期: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月;
故障响应时间为(-)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小时内;
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商于-年-月-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1.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1.《浙江省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
2.装箱单;
3.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
  六、货款结算: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货款(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方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3.向采购中心反映();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5.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货商指定协调人电话:
省采购办投诉电话:0571-87055741.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浙江省2004年第4季度、2005年第1季度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ZZCG2004A-GK-031)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4联,供货商、中标供应商、需方、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各1联,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省政府采购采购中心汇总上报。
3.合同应经需方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或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需方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4.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需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签章)(以及财务部门章)-供货商(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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