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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会字[2004]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4]122号)精神,现将我省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04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其中《2003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定成绩合格证》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未参加200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的有关人员。申报人员的有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三)其他规定:
1.破格晋升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其中破资历(任职年限)不足的,提前申报一般不得超过1年。
2.参加专业工作之后,取得的学历,作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学历条件或破格申报条件的,取得学历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必须满3年。
3.具有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师岗位上取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可作为破格条件之一。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使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各市财政、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市会计专业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应着重对申报对象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进行评价,并出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呈报材料审议意见”(格式见附件9)。上述申报人员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核准后,于2005年3月提交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
五、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除外)签署意见后,按属地原则,报当地中评委所在部门;在杭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中央在浙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并附由中央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格式见附件2)。
六、报送时间。省级各有关单位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手续(格式见附件2),并报送《2004年度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下同)和有关评审材料;各市应将《2004年度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花名册》和有关评审材料于2005年2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2.送审报告(委托书)参考格式
3.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花名册
4.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人员情况综合表
5.2004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6.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审定表
7.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8.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9.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呈报材料审议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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