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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中共汕头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区县离休干部统一发放生活补贴和市直部分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汕市财[2004]1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2004-11-26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委老干部局,市直局(公司)以上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区县离休干部统一发放生活补贴和市直部分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离休干部统一发放生活补贴问题  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汕市人[2003]124号文规定离休干部职级的标准给区县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
  2.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区县离休干部的关心,决定给区县离休干部生活补贴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为:正厅320元,副厅288元,正处256元,副处224元,正科192元,副科160元,其他干部144元。
  3.市财政逐月将区县离休干部生活补助款划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区县财政直接划到区县离休干部领取离休费的银行卡帐户。
  4.补助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市直部分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问题  按照汕市人[2003]124号文规定统一发放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对市直离休干部统一发放生活补贴低于720元标准的按每人每月720元发放。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中共汕头市委老干部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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