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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奎政办发[2006]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200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长假期间,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探险家户外用品俱乐部非法组织43名库尔勒本地居民进行的“车师古道”户外探险活动,不幸发生31人遇险被困的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我市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6]1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严禁超范围经营,对非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设计、推出的探险线路进行,同时,要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设定、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并使用户外探险专用设备,对达不到户外探险规定标准的各项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三、进行各类户外探险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市工商、体育、旅游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确保探险活动的安全进行。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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