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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人部发[2004]2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200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和中办机要研究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要局(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外交部执行此项津贴的人员,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外交部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密码人员均按国内标准发放。
  (四)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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