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人部发[2004]2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1-29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外交部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密码人员均按国内标准发放。
(四)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