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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就诊结算“三统三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医保办字[2004]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24 | 生效日期:2004-11-24 |
各单位:
为落实生育保险“三统三分”试点工作要求,推进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信息化,规范生育保险定点就诊结算管理,根据《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就诊结算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范围 首批试点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26家(名单见附表一)。
二、定点就诊结算试点医疗项目范围 指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其余医疗项目的定点就诊结算试点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三、定点就诊结算试点对象范围 已同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单位,其女职工可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
首批试点的参保单位共计153家(名单见附表二)。
四、定点就诊管理 1、首批试点的参保单位女职工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应持《南京劳动和保障卡》(以下简称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查验,暂时留存就诊者的IC卡,并要填写《生育保险就诊记录单》(此单一式三联,就诊结束后一联给就诊者,一联由医保办公室留存,一联由医院于次月结算时上报医保中心)。参保女职工就诊时医生应在记录单上做好各项就医情况记录。
(1)如能进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手术结束后就诊者将《生育保险就诊记录单》送回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留存记录,退还其IC卡。
(2)如因各种原因当天未能手术者,本人补交就诊时发生的费用后,医保办公室退还其IC卡,所发生的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3、参保女职工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就诊购药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宁劳社信息[2003]13号)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按协议规定处理。
五、费用结算标准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用采取按人次定额结算,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人次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人次150元。其中,使用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个人不需支付;使用生育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六、费用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将当月手术人数统计表及《生育保险就诊记录单》医保中心结算联,于次月1~10日上报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市医保中心审核完毕后,在月底前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附:
1、《生育保险首批定点医疗机构表》(略)
2、《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名单》(略)
南京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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