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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2004]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物价、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3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
  1、各县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清理整顿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2、在蚊香生产销售环节,除农业部门对蚊香进行登记管理收取农药登记费,质量监督检查检疫部门对蚊香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包括审查费、公告费),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在出具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过程中进行产品检验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对蚊香实施审查、登记和发证收取的生产批准证费、卫生许可证费、农药省级初审费等,一律予以取消;在蚊香销售环节,严禁收取卫生许可证费、销售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有关单位为蚊香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应符合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规范涉及蚊香生产销售企业的检验、检测行为及收费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蚊香产品检验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已实施检验检测的同一蚊香产品再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收费。在销售和流通环节对蚊香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三、请各有关单位将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4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物价、财政局,以便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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