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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宿政发[2006]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2 生效日期:2006-06-22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行为,防止政府性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86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6〕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含市直、宿迁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下同)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性资金的重要来源,属于财政分配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开设减(免、缓)征的口子。各执收(罚)单位和委托代征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进行征收、处罚,该收(罚)的要足额征收、罚没。

  二、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减(免、缓)征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按章办事,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保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三、市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减(免、缓)征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权部门明确允许减(免、缓)征的;
  (二)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减(免、缓)征的。

  四、市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程序:  (一)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权部门明确允许减(免、缓)征的,由执收(罚)单位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将减(免、缓)征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征政府非税收入,由缴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罚)单位审核,送市财政局集中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五、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政府非税收入。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宿迁市政府
200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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