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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无假货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政发[2006]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展创建无假货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创建无假货市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环境创新年”活动,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根治制售假冒产品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无假货市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继续深入开展“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护名优企业,规范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切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链条。在三年内,通过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制售假货行为,有效增强市民抵制制假售假的自觉性,确保全市区域内所有生产企业不产假、经销企业不卖假、市民群众不买假,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消费环境得到根本改善。2006年,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无假货企业占全市企业总数的40%,2007年达到80%,争在2008年基本实现无假货市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创建无假货市活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兵生(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张 政(副市长)
副组长:安龙柱(市政府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成 员:曹俊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
王中一(市质监局局长)
崔崇恩(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海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 )
连 波(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
韩润福(市农业局副局长)
洛正明(市粮食局副局长)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李效忠(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崔大华(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刘自国(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位保(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立强(市盐务局副局长)
宋 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元红(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周广健(市文化局副局长)
弓彦停(太原海关法规室主任)
王建明(市商务局调研员)
王惠忠(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黄道义(市旅游局副局长)
赵树忠(市文物局副局长)
闫晋青(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王拴成(兼),副主任:孙乃俊(市质监局副局长)、郭建新(市工商局副局长)。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确定一名联络员。
四、工作步骤
创建无假货市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7月1日至31日)
召开全市创建无假货市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成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经济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在全市掀起创建热潮。
(二)创建整治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按照创建无假货市实施方案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街道、市场、社区、商品抓起,认真进行清理整治,使市场环境得到基本净化。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对先进单位、组织者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各部门加大对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商品准入、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提高创建成果,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得到有效根治。
五、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门做好创建无假货市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安排市属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创建成果、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大要案件,营造全民创建的良好氛围。
工商部门负责创建无假货市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创建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商品流通环节监管,打击经营活动中的广告、商标、合同等违法行为,及时配合其它部门吊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和定量包装商品监管,加大对生产、经销、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冒用QS、“3C”认证、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名牌产品、免检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保证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租赁房屋进行管理登记、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容留制售假货者,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抗法、妨碍执法行为进行打击,及时立案查处移送案件。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运输、经销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假冒劣质卷烟。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马路市场摊点的清理整治。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法规普及,针对制售假货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强化教育。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打击制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的立法调研,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盐务部门负责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户行查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企业帐户等工作。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版物的审批管理。
文化部门负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太原海关负责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出入境的假冒伪劣商品。
商务部门负责商贸企业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自律管理。
市供销社负责对农村商贸企业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自律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文物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种苗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开展创建“无假货示范街”活动。以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和具有明显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假售假而且在全市产生恶劣影响的区域为重点,确定一条主要街道为“无假货示范街”,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先行试点(晋源区可选择晋祠旅游景点),集中进行整治,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基础上,全面拓展延伸。
(二)开展创建“无假货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共同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净化社区消费环境的积极性。由社区组织街道巡查队,定期对闲散厂房、仓库、居民院落、出租房、写字楼等场所进行检查监控;设立举报站(点),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揭发、举报重大制售假货案件者给予重奖。
(三)开展创建“无假货市场”活动。通过企业自律和部门监管,在各商厦、超市、文化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开展“无假货市场”创建活动。市场开办单位、企业和经营户要严把进货关,建立进货验收检查、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商品自检、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强化企业自律行为;各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开展检查巡查,杜绝假冒商品入场入市。
(四)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我市开化寺街被国家6部委命名为“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基础上,力争创建亲贤北街和水西关街两条“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组织开展放心商场、商厦、柜台、摊点(包括沿街商店、流动售货亭、小卖部等)创建活动,规范商户经营行为。
(五)全面实行“商品准入制度”。以食品、药品、饮用品、烟酒、农资、建筑材料、摩托车、汽车配件及拼装车、成品油、服装、化妆品、日用品、电器、电动工具、燃气用具、烟花爆竹等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商品为重点,全面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加强商品抽样检验,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商品进行重点监控,严把进货渠道,严格经销资格,严厉打击不法商贩,逐步建立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六)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引导优势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在我市形成一批经济效益高、市场份额大、竞争实力强的著名、驰名商标产品。
(七)严厉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货值金额较大的制假售假人员,从重从快从严进行处罚打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要加强源头治理,采取各部门联动、市县两级联手、各县(市、区)联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和打击。各职能部门要冲破“人情网”,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建立市场协查队伍,设立打假和举报有功人员奖励专项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二)加强监督,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对商品生产、经销企业要强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等相关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提升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对无假货试点街骨干企业的采购、销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建立和完善的企业自律机制。
(三)搞好信息反馈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每月检查、统计分析和年度考核验收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监管,认真改进,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真正把我市创建成为无假货市。
主题词:经济管理 整顿 方案 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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