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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地税[2006]1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新申报表的实施。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了原申报表的优、缺点,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内容而改进设计的。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业务主管科(室)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新申报表的学习、培训、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

  二、准确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及内在联系。新申报表的填报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的业务面广,政策性强,填报要求高,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申报表视频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地税干部要克服畏难情绪,做好推广使用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基层税务干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更好地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填报方法,有效提高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质量。

  三、按照总局要求使用新申报表。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使用新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我省已于2005年进行了修改,与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差别不大,如部分地区老的预缴申报表节余较多,或由于征管软件未能及时调整好,可适当推迟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但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年底。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新申报表的印制工作由各市自行决定,省局不统一印制。
  特此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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