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安徽省科技协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科协[2006]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9 | 生效日期:2006-06-19 |
各市科协、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协,各企业科协:
1986年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科协字 [1986]061号),文件自颁发以来,对我省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发展科技咨询事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原发文已难以适应当前我省科技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发挥科协作用的决定》(皖发[2003]17号),推进我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加速我省科技创新和高科技发展作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科协系统的实际情况,安徽省科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安徽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是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协利用人才优势,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直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切实可行的方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发挥科协作用的决定》(皖发[2003] 17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管理,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科协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安徽省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科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主体是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均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的会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科技人员。
第三条 省、市科协所属科技咨询机构批准建立的各类专业的科技咨询分部,是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基层组织。科技咨询分部原则上按照群众性、社会化、多元化的特点,根据本地区的技术优势或行业特色设置,一般设立在智力技术密集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技术检测)院所、厂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各级科协所属科技咨询机构是各级科协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科协科技咨询工作。按隶属关系,各级科协科技咨询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内科技咨询分部的业务、合同、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成立科技咨询分部,应按科协的组织章程或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单位申请成立的科技咨询分部,其业务由批准的科技咨询机构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各级科协科技咨询机构依托各类专业咨询分部开展科技咨询业务,也可依靠自身的科技人员直接对外服务,或根据专业技术和咨询项目的要求,聘用有关科技人员组成专业技术开发部或专家咨询组开展科技咨询活动。
第七条 凡未经省、市科协所属科技咨询机构批准,财务、合同不在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统一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攻关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为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资源配置及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区域性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经济论证、评估等服务。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制定和评估论证;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
(三)为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科技示范户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四)为银行及社会投资机构提供信贷咨询、信誉评估及信用调查服务;为保险、司法等机构提供与财务保险、司法鉴定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设计(含软件设计)、工艺技术指导、技术鉴定、检测、测绘、设备安装调试、质量分析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为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个人提供技术成果转让、咨询和中介服务。
(七)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质量管理认证、人才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
(八)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所必需的项目建设、加工等各种配套和延伸服务。
(九)其他科技咨询服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一般采用有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根据隶属关系,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统一受理,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十条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科协、科研(设计、技术检测)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可独立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报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涉及资质管理的,合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成立咨询分部的单位签章,由科技咨询机构统一管理,必要时,科技咨询机构与合作单位之间可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十二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收费办法:
(一)凡国家和有关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或稍低于统一标准收费。
(二)凡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可视技术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的高低收取费用,由技术合同签约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新增效益的5%-15%收取,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四)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加收20%服务费的办法收取。
(五)承担系统科技咨询或综合性咨询项目,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责任的轻重,由技术合同签约双方商定收费数额。
(六)对贫困地区亏损企业开展的服务可以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
(七)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取得的收入,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或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合同金额及支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合同签约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 各级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的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可按参与组织或技术咨询服务的程度提取5%-10%的费用作为科技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收入,余下部分作为科技咨询机构的项目成本用于咨询分部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费用开支范围:
(一)公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差旅费、会议费、误餐费、通讯费和办公费等。
(二)业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费、测试费、借用及消耗的设备费、材料费、加工费、保险费。
(三)技术开发费。
(四)专家津贴和奖酬金、劳务费等。
(五)设备购置费:指添置发展科技咨询事业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凡不属于上述费用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可按社会效益、贡献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由项目负责人或咨询分部提出咨询项目分配方案,按隶属关系,经科技咨询机构审查批准后发放。个人收入部分,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科协对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成绩突出的集体予以表彰。科协科技咨询机构对在业务活动中,积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成技术合同/顷利履行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从项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个人收入部分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科技咨询机构报销审批程序:必须由经办人填好报销汇总单(附原始凭证),咨询分部负责人审批,按隶属关系,报科协科技咨询机构财务审核,科技咨询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付款。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需要有关科技人员参加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需使用所在单位的设备、材料、能源的,应征得所在单位许可,并按实际耗用量向所在单位缴纳补偿费(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所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经认定为科研单位的,其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咨询机构经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四)科技咨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服务项目,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五)国家对中部崛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科技咨询机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科协系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统一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咨询分部的项目结算,按隶属关系,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非独立法人的科技咨询组织,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机构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承担政府部门向科技咨询机构转移的职能工作,逐步建立和实行资质等级、咨询师执业制度、信誉评估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作为全省科协系统所属科技咨询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统一管理办法,不得扩大执行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安徽省科技协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2006年6月1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