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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等部门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民发[2006]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2006-06-13
 

各区市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

  日前,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列支渠道执行。

  二、对于原执行标准高于《意见》规定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意见》规定的,按《意见》规定执行。

  三、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国资部门,要按照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把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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