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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二OO一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府发[200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OO一年规章制定计划》业经2001年市政府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计划内行政规章的完成,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局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核、修改和协调工作。
各部门报送的规章草案必须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要求,在内容上,凡是国家已经制定法律或者法规,各部门又没有新内容的,一般不再制定;需要各部门具体化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的规章。在起草规章时,一般不应当具体规定机构、编制等不宜由规章规定的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局将不予受理。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上报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部门领导讨论通过后,以部门正式文件连同起草说明、部门意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资料一式十份径送市政府法制局。
为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本年度规章计划确定后,部门要求新增加规章项目的,必须先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决定。今后凡未列入规章计划的项目,部门自行向政府报送的,政府一律不予审议。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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