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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6]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推行范围
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
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条件和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2、“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一费制”收费推行标准分大中城市、县城、农村等三个不同类型,由省统一确定。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标准如下(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初中:大中城市340元、县城330元、农村290元。
小学:大中城市1-2年级180元、3-6年级200元,县城1-2年级170元、3-6年级195元,农村1-2年级145元、3-6年级170元。
3、核减和免交。对不符合上文中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条件的学校,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必须按照大中城市、县城初中40元,小学25元,农村初中25元,小学15元的标准,在“一费制”推行标准中核减信息技术教育费后收取。
三、“一费制”以外其他收费
1、中考费、住宿费、搭伙费仍按鄂价费 [2003]22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对实行购买饭菜票就餐的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应按实际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学校必须加强管理。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节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2、中小学校借读生借读费继续按鄂价费[2003]221号和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其中:农村小学和初中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3、学生防疫、体检、校服、保险、电影、自行车停放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标准。
4、中小学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镏水等)、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5、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费用和本通知附表二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地方教材等费用。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一费制”的有关规定
1、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地要按照省制定的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本地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需要和学校正常运转。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与“一费制”同时执行。
2、进一步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秩序。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范围严格限定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发布的《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见附表二)中,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超范围选用。学校必须在“一费制”课本费内,按《目录》的规定为学生配好配齐必修必订课程用书,该项费用有节余的地方可选订附表二中的选修课程用书。在此之外,严禁学校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学生发放教辅资料和收费。学期结束前,各学校应将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使用结果清算并在校内向全体师生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
省外版本教科书进入我省需要接受我省价格监督,同品种教科书价格高于我省的定价,原则上按照我省核定的价格执行。
3、完善收费收入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各中小学校要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票据集中收费,同时鼓励各地采取通过银行代收等办法进行收费。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中考费、住宿费、借读生借读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杂费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其他基建开支等支出,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要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鼓励各地采取招标办法集中购买作业本,降低成本,保证质量。
4、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各中小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收费时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新增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中小学教辅资料。对违规收费现象,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出现问题而拒不纠正,群众反映较多,问题严重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规违纪者,要依据有关法规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11号)从严查处。
5、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2]1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学校的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以及上网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让学生及家长知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在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中,除收费内容、标准、依据外,对收费纪律、投诉方式等也必须予以公布。
6、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保证资助贫困学生的经费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要管好用好中央和省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材资金,为享受资助对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材。要广开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贫困学生,确保贫困生顺利就学。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停止执行。
附表一: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略)
附表二: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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