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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葫政发[2006]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树立科学发展观,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三)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制。
  (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下称《市目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明确核准程序、内容和时限。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
  (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列入《市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备案申报程序、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
  (六)加强备案和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掌握各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及时纠正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中的问题,适时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下放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七)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并在省核准权限内,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八)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投资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九)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扩大债券规模,支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其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市本级项目建设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安排国家、省投资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
  (十二)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范和程序。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决策重要参考意见。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接受监督。
  (十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级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
  (十四)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依法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依法简化程序。采取补助、贷款贴息、转贷方式的,一般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制定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的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程序,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
  (十六)做好市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重点,接照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规模,编制市本级预算内投资框架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明细计划。
  (十七)建立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逐步建立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十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资。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十九)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运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利用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
  (二十)明确投资管理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市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作用。
  (二十二)改进市级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市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投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十六)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十七)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从事投资建设活动。
  (二十八)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干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建立有利于沿海开放的投资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件: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葫芦岛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原文列入,对省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市、县两级的核准权限。
  (五)本目录对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市、县两级核准权限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市资源平衡、经济布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和省核准目录中明确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含)-330千伏生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共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扩建非国道主干道、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跨省辖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干线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他县、乡级公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改扩建大桥、互通立交桥、公铁立交桥(限国、省道)、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共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己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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