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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茗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6-14 |
深圳市茗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茗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肖高利为机构负责人。公司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商业银行大厦十楼北-2,邮政编码:518000。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审查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请持此批复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前,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此复。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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