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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统通[2006]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2006-06-12
 

各区统计局: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6〕27号)精神,为了准确划分城乡,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建立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地域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划分是统计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城镇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区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指定专门部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设备,认真做好城乡划分工作,以确保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市局成立城乡划分工作领导小组,由邓平局长任组长,孔爱玲、李必祥副局长、杨新洪副巡视员为副组长,各处室、队、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城乡划分业务工作。

  二、针对我市已取消镇村建制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现状,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要求准确划分,如遇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明断。

  三、各区应在6月底前对辖区内的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一次清理,编制一套完整的12位行政区划新代码,并以12位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按规定编制与行政区划代码相应的城乡属性代码,于7月底前将城乡属性代码和城乡划分工作小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市局法规处。
  联系人:杨芳

  联系电话:82105319

  电子邮箱:yfzz@sztj.com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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