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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枫华高级中学学生公寓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字[2006]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苏州枫华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枫华高级中学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你校已核定的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年2200元中包含空调费及水电费,未实行水电限量供应,因学生要求长时间供应热水和空调,实际耗费大。现同意你校对学生公寓水电实行限量供应。具体限量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规定,每生每年限用照明电80千瓦时、自来水40吨、管道热水12吨。超量部分按实际成本收费。
二、根据省有关“一费制”文件精神,学生宿舍是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是服务性收费,因此你校不能将学生住宿费以相关业主名义作为代办的费用收取。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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