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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厦门大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4]费5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厦门大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4]127号)收悉。根据厦门大学改建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厦门大学改建学生公寓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石井一至六号楼学生公寓标准为:2人间1100元/生。学年;4人间900元/生。学年;6人间800元/生。学年。
二、芙蓉十一、十二和新区一、二号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2人间1200元/生。学年;4人间900元/生。学年;6人间800元/生。学年。
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厦门大学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到厦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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