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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23 | 生效日期:2004-11-23 |
各市、县(区)粮食局、局属各有关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适应全国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函〔2004〕147号),国家粮食局以国粮调〔2004〕172号下达了关于印发2005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市场情况,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并经省统计局报备同意,现正式印发。并将做好粮食流通统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短新制度)对现行粮油统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新制度是一项面向全社会、全行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新制度是全国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形势下我省第一部粮食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从全社会角度出发,全面统计粮食流通情况。
(二)新制度明确了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报送统计数据的义务和责任,突出了依法开展粮食统计工作的理念。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配备统计人员,准确、及时上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扩大了统计对象范围。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制定,新制度将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饲料、工业等转化用粮企业纳入了统计范围,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调整充实了统计内容。根据有关政策和从粮食购销实际情况出发,充实、调整了有关统计内容。一是增加了国家委托收购指标,以反映当市场价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企业收购的粮食数量。二是规范了企业委托收购的统计处理,以免造成统计遗漏。三是增加了库存粮食分年限统计报表,反映库存粮食的品质状况。四是将价格统计正式列入粮食统计制度。主要监测重点地区的主要粮食品种收购、出库、批发和零售价格变化。五是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将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纳入新制度中,同时增设了粮食行业人员机构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
(五)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新制度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做到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有机结合。如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继续坚持全面统计;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通过制定规模水平,采取重点调查;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中对农户和城镇居民粮食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新制度执行时间。为保证明年新制度正式实施后各地统计数据的报送质量,尽快发现和解决各类企业上报统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粮食局规定,新制度于2004年11月份开始试运行两个月,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2005年新制度实施后,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和储备粮仍要继续执行按旬报告制度,旬报报送指标为制度中的国粮2和国粮3表的收购、销售、库存三项。为保持年度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系统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继续执行原统计制度至2004年末。
二、各级粮食部门应加强对新制度贯彻执行工作的领导。
按照“职能归口管理,逐级汇总上报”的原则将新制度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有关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统计工作。新制度包含的四个部分内容,各地粮食局按以下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统计制度中的闽粮01-11表关于社会粮油购销存流通渠道和价格统计以及储备收支、仓储设施等统计报表报省粮食局调控处;关于市场价格等有关报表上报省粮油信息中心汇总后报省局调控处;关于粮油加工业调查,粮油市场及质量管理有关的统计报表上报省粮食局行管处;关于人员机构的统计报表上报省粮食局人事处。为做好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级省粮食局应指定一职能科室全面负责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各科室的统计调查活动,由于社会粮食企业统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统计任务,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省粮食行业管理协会负责协助调控处做好对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的报表催报和督促工作,各地粮食局相关科室也应积极主动协助主管科室做好这项工作。
三、认真执行新制度,做好统计制度的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
由于新制度涵盖了粮食流通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广、类型多,企业情况较为复杂,势必存在部分企业对《2005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甚了解,从而影响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等问题。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方面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2005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务必使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重点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即将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种类型企业熟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各类企业上报数据的质量。
四、各级粮食部门统计人员应增强对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严格按照新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组织好本区域内的粮食统计工作,确保新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局反映,以便及时向上反映,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统计制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
附件:2005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另发)(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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