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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价费[2004]2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
浙价费[2004]294号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中心:
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工本费,每本6.00元;换证每本2.00元;遗失补发每本9.00元。
三、本通知自新版财政票据使用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8]18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比(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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