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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布置2004年全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6 生效日期:2004-12-06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为统一统计报表口径,进一步做好2004年城建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2004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仍按建设部《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综[2001]257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设区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不含市辖市、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报表中的城市人口和基础设施的统计口径相对应。

  二、城建报表制度中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

  三、城建报表制度的统计口径为全社会,即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上述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的单位,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城建报表制度包括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两部分。其中,基层报表由城市、县城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综合报表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的资料汇总上报。

  五、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预报。上报省建设厅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2月20日前;半年报-当年7月1日前;预报-当年10月底前。

  六、请在填报市(县)基11表、14表的基础上,按照本文附件1的内容,列出已汇入报表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详细情况并与年报一起上报。

  七、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域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八、报送方式:各市向省报送的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要全部采用软盘或电子邮件报送(E-Mail:zr@hebjs.gov.cn),同时报送与软盘内容一致的纸质报表一份。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厂情况表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情况表(略)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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