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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4]3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29 | 生效日期:2004-11-29 |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需明确事项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磁卡工本费,但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公路客货运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规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证明》(原健康合格证)属证照类收费;卫生知识培训属管理类收费,均为免交的收费项目。
贵州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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