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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劳社养老[2004]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2004-12-02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其中,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到45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含30年)的,增加到50元。  按以上标准增加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350元的,再增加10元,增加10元后高出350元的按350元计发养老金。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已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平衡过待遇的人员)月养老金增加到60元(按第二条标准增加额不足60元的,补足差额。以下类同)。
  2.由政府人事(职改)、劳动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月养老金增加到60元。

  四、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者,只能选择一项执行。

  五、企业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各地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市、县,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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