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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函[2004]197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2004-11-30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正式执行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4]252号)收悉。经审核,为了避免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重复,制度中有关“物业管理”和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今年年报中暂不开展;为了使《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改进完善,仍应继续试行,有效期至2005年11月。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各项年报资料于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我局投资司。

国家统计局
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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