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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东省财政厅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4]4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24 | 生效日期:2004-11-24 |
广东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广东省财政厅停车场的收费申请收悉。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2.5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7.5元;摩托车2元/次(12小时内)。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月保收费标准为:小车400元,摩托车6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二、请按规定领取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
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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