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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4]2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对象收取资格认定费每人每次320元,对免收资格认定费的人员不得收取与认定有关的任何费用。经认定合格的教师领取资格证书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每证6元。
收费项目编码: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20103
教师资格认定费 144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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