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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4]2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对象收取资格认定费每人每次320元,对免收资格认定费的人员不得收取与认定有关的任何费用。经认定合格的教师领取资格证书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每证6元。
  收费项目编码: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20103
  教师资格认定费  144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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