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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丽地税征[2010]1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 发文日期:2010-09-15 | 生效日期:2010-09-15 |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做好迎接省注税管理中心复查的准备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231号)要求,现将我市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安排如下: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阶段
(一)时间安排:2010年9月10日-9月16日
(二)工作要求:
1、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根据浙国税函[2010]231号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9月15日前,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填报表格(一式二份)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9月17日前,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向省注税管理中心报送年检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填报表格(一式一份)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2、各级税务机关:各县(市)国税、地税机关要根据浙国税函[2010]231号文件要求,做好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二、税务机关核查阶段
(一)时间安排:9月17日-10月15日
(二)工作要求:
1、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联合年检工作机制,2009年度年检联合核查组由各县(市)地税局负责牵头。
各县(市)国税、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辖权,成立年检联合核查组,开展年检联合核查。经批准设立的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国税局、地税局对所辖事务所共同审核签章,并由年检联合核查组书面总结核查情况,经国、地税分管局长审阅后,加盖两局公章,与年检资料一并逐级上报。
10月11日前,各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向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征管处报送已签署联合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年检资料。
10月13日前,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向市地税局征管处移交已搜集的年检资料。
10月15日前,市地税局征管处向省注税管理中心寄送已搜集整理的年检资料。
2、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做好年检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年检联合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三、省注税管理中心复查阶段
(一)时间安排:10月18日-11月10日
(二)工作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各县(市)地税部门要牵头做好迎接工作,并积极联合同级国税部门,配合省注税管理中心开展复查工作。
2、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做好年检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安排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和迎接复查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联系方式
(一)省注税管理中心
联系人:贾先均 0571-85866539
朱建华 0571-85866531
(二)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人:何子强 2293565
地 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三)市地税局征管处
联系人:汤桔红 2669297
地 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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