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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1 | 生效日期:2006-06-21 |
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发布 2006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的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31号)的内容,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有用、适用”的建设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归口市信息产业局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 年度预算申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选项目,汇总后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由市财政报市人大审议。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信息产业局。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依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和专家论证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经费通知,各建设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上报建设计划,办理采购手续。
第九条 以下基础性、公共性的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规划建设,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扩建、改建:
(一)部门横向或纵向对外联接的信息化网络;
(二)信息安全灾备系统;
(三)超过100平方米的计算机机房;
(四)跨部门信息交换平台或交换系统;
(五)CA身份认证系统;
(六)IC卡管理系统;
(七)其他基础性、公共性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定期向市信息产业局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可以实行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采购进度进行拨付。拨付形式如下:
(一)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市财政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信息产业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其运维费等经常性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后剩余资金由信息产业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其他机构
200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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