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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和规范同安湾海域养殖退出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办[2006]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护合法养殖户的权益,维护我市养殖退出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统一性,保障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5月12日集美、同安、翔安、湖里四个区共同制定的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助标准,给予养殖户的补助标准应包含补助金和奖励金两部分,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补助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助对象。
  各区因处理普遍性问题,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须提交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及各区指定的分管区长组成的五人协调小组研究后,上报分管市长批准。因个案问题与全市统一标准不一致的,须上报总指挥部养殖退出部备案。

  二、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退出范围内的所有水产养殖原则上必须在7月30日前自行退出。湖里区退养期仍按市里原先确定的期限执行。
  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退出范围内,符合补助条件且提前自行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养殖户,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是:
  (一)在6月30日前,签订退出养殖协议书、自行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在已确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网箱养殖每箱奖励150元,吊蛎、石蛎、条石围网、沙包围网、底播养殖等每亩(实际占海面积,下同)奖励150元;
  (二)在7月10日前,签订退出养殖协议书、自行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在已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网箱养殖每箱奖励100元,吊蛎、石蛎、条石围网、沙包围网、底播养殖等每亩奖励100元。
  (三)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退出范围内无挂牌登记(含扩排、无排)的网箱,按规定不能予以退出补助,但在7月30日前主动退出养殖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给予每箱200元的拆除补助费用。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涉及的奖励金和拆除补助费用由各区在包干经费和机动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不按规定期限退出养殖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发放任何补助款及奖励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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