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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统函[2004]1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2004-12-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监狱管理局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新统字[2004]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其法定义务。统计统计调查对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按时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因此,对监狱管理局等统计调查对象向统计部门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非法泄露了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有关国家秘密,则应根据《统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首先应当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尽力消除其思想顾虑,对经说服教育后,仍然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
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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