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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实行领购薄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库[200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申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以下简称“统一收据”),有效控制领购范围,自2001年6月1问起实行领购簿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统一收据”时,开具单位介绍信,到天津市财政局国库处认证后,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核发领购簿。对未持有领购薄的单位,一律不再发售“统一收据”。
二、“统一收据”存根保存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统一收据”存根的监销工作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三、单位撤并或改变管理性质,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及剩余未使用的“统一收据”,到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领购薄的撤消工作。
四、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统一收据”的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要认真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0]6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天津市财政局
20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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