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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财综[200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4 | 生效日期:2001-04-24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金融机构“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立项的报告》(公厅治发(2000)370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银行运钞车规范管理,确保银行运钞畅通、安全,经研究,同意公安机关对银行运钞车核发“201”运钞免检通行证时收取“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二、“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201”运钞免检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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