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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外[200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提高该项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外国政策贷款项目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质量,现将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采购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的有关内容,组织好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备采购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涉外经济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 (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4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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