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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政办综[2002]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市政府曾转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多次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但是,最近我市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在公文报送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干扰了机关正常的公文办理工作。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签收、登记、传递,不得直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处理,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除市委有规定或索要的外,不得直接向市委报送请示、意见性公文,需要报送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一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 、“意见”和“报告” 要按规定注明签发人,份数不少于5份,如是急件,要注明紧急程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并责成有关处(室)认真承办好公文处理工作。报市政府的代拟文稿须经主办部门承办处(室)和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需要会签的,在报送之前,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会签。主办部门提供的代拟文稿属特急件、急件和一般件要分别提前1日、2日和4日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三、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办理结果或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提出意见的公文,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回告和反馈工作,特急件、急件、一般件分别在当日、3日、7日内或按时限要求反馈意见。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回告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今后,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不按程序报送和文种、格式等不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一律予以退回;对越级行文、文件倒流、多头主送和对领导批示的办理结果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回告意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О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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