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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培训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2]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2002-06-03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人员收取适当的培训费,用于组织培训的场租费、教材费、授课教师讲课费。教学检查评估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每科不得少于90学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元的标准,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每科收取培训费135元。培训费由受理培训报名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并在收费处张榜公布。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每人每科60元上缴省教育厅,用于培训教材、培训工作教学检查评估及组织管理等项支出;其余部分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别用于相关费用的支出。

  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收取的培训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农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并确保专款专用。

  四、此项收费试行至2003年底,届时自行废止。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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