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发[200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0 | 生效日期:2001-04-20 |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救灾款使用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2001年3月)
为了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我区救灾工作水平,现对救灾款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储运救灾物资。
二、救灾款坚持专款专用、重新使用的原则 (一)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准将救灾款用于非灾地区和非灾群众。
(二)救灾款的使用必须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及时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拖欠救灾资金。
(三)救灾款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解决牲畜的饲草饲料和饮水困难等畜牧业生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籽种和肥料等农业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交通等非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补助;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事业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三、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纳入村务公开;坚持民主评议、三级审核、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不准私分、贪污和优亲厚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责 (一)各市、县(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逐年加大地方救灾资金投入的力度,与自治区划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配套使用;不准虚列或挪用救灾资金;对于不按要求列支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地方,自治区将不予划拨或减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二)建立救灾储备金制度,中央补助给我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救灾款年度未支出部分转入储备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准平调、挪用。
(三)发生灾害后,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即:一般性自然灾害由各市、县(区)自行解决;对于中、大和特大自然灾害,自治区视灾害程度帮助解决。
五、各市、县(区)向自治区申请救灾款必须严格执行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报灾必须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不准夸大、虚报、瞒报。
六、建立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下拨救灾资金的使用期限按时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上报使用情况及结果,否则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大、中自然灾害要求自治区补助时,自治区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七、救灾救济款纳入财政救灾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各市、县(区)对自治区下拨的救灾资金和当地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一并纳入财政救灾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每年要对救灾款专户管理和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专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对下拨到基层的救灾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监察、审计部门也要对救灾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抄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九、在救灾款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政纪直至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