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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1]1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6-01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人防建设收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按每平方米3000元,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泰安按每平方米2500元,其他市、县(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青岛按地面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30元,其他市、县(市)按每平方米25元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2、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交。
  3、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4、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三、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地市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和企业承受能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备案。收费期限暂定3年。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资源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人防重点市、县(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财政、人防部门备案。

  五、济南铁路局、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莱芜钢铁总厂、省级机关参照所在市收费标准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收费,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1992]鲁价涉字第17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强行向企业收取以资代劳人防建设费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7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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