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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函[2001]79号/苏财综[2001]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7 | 生效日期:2001-04-27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著名商标认定费:1500元/商标。
二、著名商标不锈钢质荣誉牌和证书工本费:合计400元/商标。
三、公告费:按实向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收取。 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不得另行收费。
以上收费规定的执行期同于省著名商标的3年有效期,2004年起收费另行报批。
请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规定管理。
特此函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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