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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1]79号/苏财综[2001]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2001-04-27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受理费标准的函》(苏工商标[2001]86号)和《关于江苏省著名商标铜牌和证书制作成本费用构成情况的函》(苏工商标[2001]136号)收悉。为认真贯彻《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有效实施我省名牌战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时,本着自愿接受评审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一、著名商标认定费:1500元/商标。

  二、著名商标不锈钢质荣誉牌和证书工本费:合计400元/商标。

  三、公告费:按实向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收取。  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不得另行收费。
  以上收费规定的执行期同于省著名商标的3年有效期,2004年起收费另行报批。
  请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规定管理。
  特此函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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