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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1]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2001-04-28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的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0年12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33号)。这个文件从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尽量减轻培训人员经济负担的原则出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分别制定了培训收费标准,并明确了培训范围。文件下发后,各地反响较好,但也有个别地区在文件执行中提出一些疑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做以下补充通知:

  一、辽价发[2000]133号文件规定的是对从事客、货运输驾驶和客运站乘人员上岗培训及考试的收费标准。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对已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重复培训收费。

  二、对上述从业人员收取的上岗培训费用,由受培训者个人负担,不得向企业收费。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收费行为要及时检查纠正。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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