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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养路费年度审验工本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费[2001]1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2001-04-28
 

贵州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继续使用汽车摩托车缴纳养路费年度稽核具体办法的函》(黔交征函[2001]第1号)收悉。近年来,由于费改税政策即将出台,故意欠费,拒缴养路的车辆越来越多,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征收好交通规费的指示精神,加大征收力度,促进我省公路建设的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每年第一季度,征稽机关对上年全征、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进行一次年度稽核。车主必须按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关办理年度稽核手续,合格后征稽机关向车主开具年度稽核合格证。”的规定,同意你厅在对车辆进行年度稽核时,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黔交办(1992)54号文批准的工本费执行,即:

  一、《贵州省机动车辆养路费审验合格证》工本费5元;
  二、对遗失、损毁《审验合格证》的,收取工本手续费10元;
  三、不按规定期限到征稽机构办理年度审验的车辆,每车每逾一日收取滞纳金1元。  以上批复至国家费改税政策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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