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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发[2001]4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4-27 | 生效日期:2001-04-27 |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新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今年仍在去年已经开始试点的14个县(市)进行,暂不在全省推开。为此,需对屠宰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废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冀地税传[2001]1号)。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除14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外,其他各市、县继续征收屠宰税。
三、具体征收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和财政部门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附件: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14个县(市)名单
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14个县(市)名单
冀州市、遵化市、正定县、定兴县、广平县、东光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昌黎县、沙河市、内邱县、柏乡县、巨鹿县、临西县、威县。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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