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政办[200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26 | 生效日期:2001-04-26 |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监察厅、审计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管理水平、促使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也是在会计领域进行打假治乱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查工作。
河南省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要求,拟从2001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就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经济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的检查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
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3个阶段。单位自查从2001年4月起至6月20日结束;重点检查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8月31日结束;巡查验收从200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
(二)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严肃认真,自查自纠,按照《会计法》、会计规范化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凡认真进行自查并整改的,对查出的问题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对自查走过场且不认真整改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上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汇总和上报。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认真汇总,除按时报送省财政厅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自查阶段是整个检查工作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动员和部署,将所有应查单位均纳入自查范围。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的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务必使自查达到应查范围的百分之百,确保自查工作的质量。
(三)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的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全省不少于500户,其中:郑州、洛阳、南阳、信阳、周口、商丘、新乡、安阳。濮阳、焦作、开封、平顶山、许昌、驻马店不少于28户;三门峡、漯河、鹤壁不少于21户;济源不少于15户;省直不少于3O户。省对市重点检查单位抽查3至5户,中央对各市抽查情况以文件通知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
(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
(7)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
(8)各地、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2)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是否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是否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与执行人员是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审颊制度;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实行回避。)
(6)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7)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8)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9)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及需设置总会计师的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0)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1)各地、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省抽查单位由省检查组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报省财政厅。
3.重点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从财政、审计、税务、法制办(局)、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文)。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要写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以及5至8个重点案例及案例分析资料,资料要详实,分析要有据。同时,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出本地和本部门的整改措施。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四)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各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和验收,并重点抽查3至5个单位,以检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质量。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各部门针对本地、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的处理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规定给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6月15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及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应于8月25日之前报省财政厅。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于9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七)要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严肃检查纪律,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在检查中,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严禁到被检查单位吃请和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纪念品。
(八)加强工作联系。这次检查工作量大,任务具体,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全省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电话为:(0371) 5711122转1009、1020、1503。
附件:
1.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2.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3.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