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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2001]第6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3-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规定,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在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工作,现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按年计收在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
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财建[2001]第35号)规定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规定计收。
财政部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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