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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2001-03-01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了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及中直驻黑龙江省有关单位举办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培训班必须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或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培训班要坚持学员或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办班,强行收费。

  二、培训班收费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核定。培训班收费按实际的培训课时核定收费标准,理工、农林、医、体育、艺术等类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课时1.50元,文、法、财经、外语等类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课时1.20元。各种实习、实验费用包括在课时收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培训时间超过500课时的或每班人数超过50人的,培训收费标准理工等类按1.20元,文科等类按1.00元核准。

  三、培训班收费标准核准权限为:全省范围及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在最高限额内核准。行署、市、县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委托行署、市物价局、财政局在省定的最高限额内核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各地、市不得突破省定的最高限额。属特殊情况必须突破最高限额额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

  四、培训班收费主要用于办班经费(包括:场租、水电费、聘请教师费、人员工资、报名费、考试费、证书成本费等)。

  五、培训班收费原则上按期为计收单位,对以助学为内容的培训班,为便于学员选择学习内容,减轻学员的经济负担,可按每门课程核准收费标准。

  六、培训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发放,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单位自行编印的辅助性材料,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七、学员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应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因散发、刊登虚假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八、各办班部门、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材料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各类培训班住宿必须实行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住宿。培训班住宿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1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十、社会力量和其它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收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馈。现行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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