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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听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3-09 |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审法发〔200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该条规定中“5%以上”的罚款,是指审计机关一次实施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罚款累计金额占其被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的5%以上。如审计机关查出五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只对其中的两项问题处以罚款,那么计算百分比的方法是:分子是两项罚款的金额之和,分母是处以处罚的两项问题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之和。未处以罚款的另外三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问题,不予计算。
审计署
200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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