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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省道229线施七段公路收取通行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计收费[2001]1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2001-03-09
 

保山地区行署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保山行署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关于转报施甸县请求在省道229线大官市至施甸二级公路设立车辆收费站并予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保署发[2000]93号)收悉。省道229线施甸至大官市公路是施甸县对外交通主通道。为发展施甸县经济,经省有关部门批准,1998年6月动工,改建为二级公路。该路全长约40公里。其中:施甸县城至原320国道707公里处的施七段长26公里,设计概算9200万元,已于2000年4月6日竣工验收,决算7500万元。由于建设中使用了银行贷款和需要归还的集资款,符合省政府当时有关收费公路管理的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施七段公路作为收费公路,设站收费还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在施七段公路K23+218M处,设角里村收费站一个,由于大保公路及707至大官市路段尚未竣工,暂在施七段公路K2+100M处设水长村简易收费亭一个,均实行单向收费,只对进入施七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施七段的车辆则验票放行。

  二、收费标准制定:施七段公路通行费计费方式按车公里计收,标准车型(货车一吨及以下,客车10座及以下)基价每车公里为0.15元。其它车型以标准车型基价为基础,按规定的计价系数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期限从2001年2月1日起,暂定12年。届时根据审计情况,还完贷款和集资款,即停止收费。

  四、施七段公路的收费由施甸县交通局负责,收费前到施甸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通行费收入除少量用于收费机构经费,管理、养护公路的费用外,其余用于归还贷款和集资。其它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请施甸县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及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省道229线施七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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